华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1-26 来源:
校教字〔2015〕7号 2015年5月14日印发
为规范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努力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以辅修方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所规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修读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我校双学士学位专业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单位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以及学科特点协商拟定,并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三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单位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确定50-60学分课程作为双学士学位的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并在组织报名前向学生公布。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原则上应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三)学有余力,在校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四)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未受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申请学生须跨学科门类选择双学士学位专业,经双方教学单位考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学习成绩及相关条件择优录取。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专业单独组班、单独教学、单独考核。考试不及格学生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籍关系保留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七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修课、实验、考试(考核)、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修读双学士学位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学校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八条 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同意。获准中途退出双学士学位学习或未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者,所取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按要求修满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颁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未修满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所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1/2以上的,颁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辅修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能颁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按照学分收取学费,每学期初2周内修读的学生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逾期未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后续课程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未能按教学计划完成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课程的学生,已交纳的修读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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